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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指标买了辆50多万的蔚来,被强制执行了!

我们有位北京车友摇号多年无果,租指标买了辆蔚来ES7,2022年9月提的车,2023年6月就被法院强制执行了。原因是,指标所有人欠了别人的钱,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然后我们车友的这辆蔚来ES7就被查封了。

一辆50多万的车,只开了9个月,突然就被查禁了,这事搁谁身上都难以接受。我们这位蔚来车友说,这50多万是他工作好几年的积蓄,哪怕接下来两年不工作,他也要为自己讨个公道,把这车要回来。

对于他的遭遇,我们也心有戚戚,但能做的事情有限,只能如实记录下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希望能对问题的解决有所助益,也衷心祝愿这位蔚来车主早日要回自己的车。

以下内容来自这位蔚来车友的自述,由《电动汽车用户联盟》整理并刊发。

01

被陌生人围堵,我突然就成了受害人

2023年6月的一个周末,我在家附近的停车场被一个陌生男人堵住了。

当时我正在停车场,这个人堵住车不让我走。后来我才知道,他和给我租指标的王先生之间有经济纠纷,要用这台车抵王先生的债。

听到这种莫名其妙的话,我当时就报警了。警察来后,这个人才把法院的判决书和强制执行书拿出来,说这个车已经被法院强制执行了,让我配合法院走查封流程。

原来,他和给我租指标的王先生之间有一桩经济纠纷,这个案子2022年法院就宣判了,让王先生偿还欠款50万元,而且这件事发生在我买蔚来ES7之前,但是王先生没有告诉我

租指标的时候,我了解过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如果真的出现这种情况,法院也不会判决车辆属于王先生。

因此我当时的想法是,配合他们做调查走流程,我自己是遵纪守法的合法公民,走完这个查封流程,再通过正常的执行异议流程,一定能把车取回来。

所以我很配合,甚至主动跟刘先生约了时间,隔天就去走完法律流程,完全没料到这事会发展到今天这种地步。

而且我当时也和这个人聊过,他刚开始以为我是王先生的朋友,可能涉及财产转移。但我跟他说明了我和王先生的关系,指标来路和整个购车过程都给他明确讲过,在这个事件上我也是受害人。

于是,我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执行异议的受理期是15天,7月份我收到了执行异议的书面答复,法院在回执里说,因为机动车登记车牌跟车是绑定关系,在车管所里面登记的人是谁,这个车就是谁的。

但是这肯定不合理啊,所以我当时就提出了执行异议之诉,通过上诉解决这件事。

2023年8月初,法院受理了这个案子。中间经历了五个多月的时间,12月26日,我们收到了一审判决结果,法院认定我租指标买车存在主观上的明显过错,而我的蔚来ES7登记在指标所有人名下,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所以查封并无不妥。

02

不服一审判决:法院未考虑物权大于债权,有违公平公正原则

我和我的律师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有违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一审判决依托的法律依据是不对的,法院对这个车的所属没有进行调查,这是法院的失职。

这个事情的争议点是,我对这个车是否享有所有权,我是不是存在资产转移问题。

首先要指出,法院在判决中依据的法律条文是错误的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属于地方行政管理办法,行政管理办法在法律上属于下位法,而物权所属是民法典规定的,属于上位法范畴。

法院判决过程中,下位法受上位法管束。因此,在这个案子里,法院不能只依据这个行政管理办法作出判决。

我们在一审辩论的核心就是物权所适用的范围,而这个“物”属于动产,就是这台蔚来ES7。

中国的物权所属规定,购买的物品,自交付之日起,交付在谁的手里,这个东西就是谁的,这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

但是有一个补充条款,物权所属在产生纠纷的时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就是说,我买了这个物品,当产生纠纷以后,我的物权大于债权。

我签订了购车合同,我出了钱,这个车是我买的,而且有完整的证据证明这车也是我使用的,和王先生没有任何关系。

而且我和王先生之间签订了指标租赁合同,但是在北京这个合同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更要考虑物权所属问题了。

但是一审判决里,法官完全没提物权相关内容,我们多次强调物权以及中间租牌的一个关系流转,但是法官都没有参考。因此这个判决就是错误的。

其次,一审期间我们提供了所有证据,证明车辆是我购买的,后续使用者也是我本人,包括发票、保险、ETC、车辆商城的消费记录都有。

但是,对于我们提供的这些证据,庭审期间法官连问都没问,也没有参考。

我再说说我和指标人的关系,以及我租指标这件事,更能表明我绝对没有转移资产的情况。

2014年我刚进入社会工作,那年我也正式摇号了,到现在十年了,起初摇的是油车,现在已经转成新能源了,但至今没有拿到北京购车指标。从现在的情况看,再等几年可能都轮不到我。

但是我们家有强烈的用车需求,2014年买车的时候,我姥爷已经80岁了,我父母也已经退休了,他们的日常出行没有车不方便,而我工作的地方和我家有两个小时的路程,考虑到照顾家人,我也需要一台车。

但我们没有指标,当时通过我母亲的朋友租了一个,2020年因为指标租赁价格上涨,我们通过中介租下了现在这个指标人的指标。

这里要明确的是,我们和这个人完全不认识,几次联系都是通过微信和电话找他的。

当时也签了指标租赁协议,虽然这个协议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市场上已经有规范的合同范本了,我们还是签了协议,算是一个君子协定。

2022年9月,我的ES7提车了,按照我们的指标租赁合同规定,王先生配合我做了上牌手续,这个流程特别简单,因为我和他不认识,上牌的时候也是通过微信视频完成的。

在此期间,他始终没有给我提过他已经有这个民事纠纷了,其实他应该主动告诉我的,按照我们的合同,他也有义务告诉我,但他始终没提。

这就是我和王先生的所有交集。我提供的这些证据是逻辑闭环的,法院只要稍微去查一下我和他的资金来源,现金流情况,就能证明我没有资产转移,我跟他没有关系,不存在租赁费用之外的资金往来,以及其他证据能证明这个车是我一直使用的。

此外,一审判决书的书面内容丝毫没有提及我所提供的证据。

我不敢直接说法院没有做这个车辆物权所属的调查,但是在判决书里我没有看到任何跟我提供的证据相关的内容,所以我只能认为他没有对我提供的这些证据做调查,压根儿没有参考任何跟物权相关的内容。

03

同案不同判,我会继续上诉,正在等二审开庭

我认为我遭受了不公平对待,这也是我提出二审,以及想找媒体公开报道的原因。

最近这两三年,北京很多法院都受理过类似纠纷,最终都是将车判给了实际出资人使用人

可即使在这个背景下,这个法官却没有去调查物权相关事实,只依靠管理办法就做出了让人无法理解的判决,这是不应该的。

不说北京,放眼全国限号的城市,上海、深圳、杭州都有类似案例,但最终判决也是把车还给了购车人使用人。为什么到我这里就不行了呢?

我们提供这些案例,想让法官作为参考,给我们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不能仅仅依靠指标是谁或者车牌是谁的就简单作出判决。

再往大了说,在同样的中国法律体系下,为什么这个法院要如此判决呢?这样判决是不是有一些问题?

而且我们的整个庭审流程也特别简单,包括我、我的律师、对方王先生、债权人刘先生、法官和书记员在内,我们六个人在线上开的庭。

整个庭审过程,法官给我的感觉是,他本人是有脾气有情绪的,那个王先生因为一直躲债,手机信号不好,说话也断断续续的,开庭就等了他20分钟。法官后面走庭审流程的时候明显就不耐烦了,我觉得这也影响到了法官的情绪。

所以庭审的时候,整个流程很简短,确认每个人的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然后确认了下双方提供的证据、双方的诉求。

辩论环节,债权人刘先生要对我们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但是整个过程,他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他也提供不了任何证据。

在他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我们一直在阐述我们的观点和诉求,拿出我们的证据。

从庭审现场看,我拿回车辆应该是十拿九稳的,但是最终结果并不是如此,我也不清楚法院为什么要这么判。

但我不接受这个判决,所以再次上诉,现在等二审开庭了。

04

查封期间,我的车没电了,希望能让我充电保护电池

除此之外,这个案子还没有最终定论,我的车还在查封中,但我的财产安全没有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

我的车现在在执行局的一个法拍场地上停着,封了两个多月的时候,车子没电了,我当时联系过法官,希望他们配合我给车换一下电池,他们那时还挺好的,配合换了电池

但是12月份,车又快没电了,我就又找法官沟通,但是一直没有联系到这个法官,他不接电话不回消息。

后来我发短信打法院热线,但给我的回执是执行局不负责被扣押车辆的充电。

如此粗暴的回复,完全违背了一个法律原则,执行局有义务保护被查封财产的安全,他们有义务维护我这辆车的安全。

这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这个利害关系我也给法官发过短信,但是对方没有任何回应。

再后来,我发现法院和法官已经把我这边的电话都拉黑了,换个手机号能打通,但是我们的就不行。

现在那个车已经完全处于没电状态了,蔚来APP里的数据已经完全不更新了。

如果是油车,我真的无所谓,就算坏了,可能就是换个小电瓶的事。但是电车,所有电力来源基本是动力电池,动力电池没电,损坏的可能性太大了,光那块动力电池就是十几万,长时间亏电,直接造成了我的财产损失。

这又涉及一个新的问题,我拿回车辆后,这个损失谁来承担?我知道可以走行政赔偿,但这又是一个长达半年的诉讼流程,将对我的正常生活造成很大影响。

一辆车的使用周期可能就八年十年,我花50多万买的车,结果有两三年我都用不了,折旧费和维修成本都占这个车一大半的价值了。

05

希望牌照政策更合理,能让老百姓受益

50多万,我工作几年的工资,哪怕不工作了,我也要把这车要回来。

IT行业的累很多人都知道,天天加班,那么辛苦,好不容易攒了点钱,想换个好车,结果就这么搭进去了。前几年的工作都白费了,我肯定不能接受。

我这个案件,有很多法律条文可参考,但法院最终参考了一个没有依靠我提供的证据的条文,做出了一个最偏颇的判决。

一审的律师也说,像这个法官这样着急走完庭审程序,不管证据做出如此判决的情况,极为少见。

如果二审也像一审那样,什么调查程序都不走,简简单单为了走程序而走程序,为了判决而判决。我肯定还会继续维权。

因为这个事情,我也打过北京的市长热线,但是没有用。对于一些其他的琐碎事情,市长热线处理得都还挺好,但是在这个事情上根本没用。

还有一个细节,判决书里有一句话令我十分震惊的话,法官认为我租牌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这个话很针对我个人。为什么能在一个法律判决书里抨击个人公德?

法院判决是要依靠法律条文的,哪个法律条文最合适,而不是因为租牌照违反了政府的行政规定,就是伤风败俗,就要你个人来承担后果。这是不公平的。

说到租牌,我为什么要冒着风险做这种事情?请政策制定者好好看一看北京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二手指标流出来?为什么现在的这个摇号政策被那么多人喷?

北京摇号政策需要改进的地方真的很多,现在这个政策对很多人是不友好的。2020年北京摇号向家庭倾斜,这确实是一件好事。但没有完全解决一家多辆车的问题。

家里有两三辆车的人,还是可以通过全家参与积累积分再去摇号,他们的积分比我们这种家庭要高。

我父母年龄太大了,积分也少,我摇了10年了,我们三个人加起来才三十多分。

按照现在的政策,那些拿到指标的都是上百分的,去年最低分也60分了,即使再等个五年十年,也不一定能轮到我们

北京摇号是不是可以借鉴上海和广州的竞拍政策,让有刚需的人通过竞拍拿到牌,而不是现在这种一刀切的政策。

说得再远点,限购政策解决不了北京的交通拥堵问题,这个话题也有一些汽车行业大V提到过,对北京摇号不满意的人不是一个两个。

政策应该从使用成本上去控制大家用车,提高用车成本去控制数量,而不是从源头上掐掉不让人买车。

除了借鉴广州上海的政策,还有一个好主意,将废弃指标回收再发放,每个月可以再多一些指标。这个并不难做到,二手车贩子就是这么操作的。

如果政策方这么做,废弃指标肯定不会落到二手车贩子手里,也有利于租牌情况的减少。

最后,我希望政策可以灵活些,让老百姓从中受益,法律审判更是如此,我们依法维权,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不公正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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