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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一男子开着迈巴赫到加油站加油,刚加完油男子不顾加油员索要油费,就上车猛踩油门逃离加油站,留下加油员凌乱在风中很是不解,“都开迈巴赫了,连200元都掏不起吗?”。
从视频中可以看到,一辆黑色的迈巴赫加完油后,车主男子先是移开车前方的路障,然后便直接上车启动,加油员见状立即上前又将路障移到迈巴赫车前,并隔着车窗向男子索要。
但是男子并未理会,先将车子后退,然后一个加速直接驶离加油站,险些带倒加油员,加油站随即报警。
事后加油站负责人称“听说这名男子是个惯犯,加了200块钱额油,如果跑了就需要加油站自己付了,这属于恶意逃单,不是员工操作失误。”
目前,男子已经找到,并结清了逃单油费。
开迈巴赫在乎那点儿油费?这车主怕不是来搞笑的吧?还是为了寻求逃单的刺激,可这是违法行为,自己一时间爽了,不考虑后果吗?
有网友表示,结果就是结清油费,难道不该拘留吗?
看来这位网友的还是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储备的,结清油费是必然的,如果未结清油费,在民警找到该车主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车主被抓油费只是解决了民事纠纷,但是对于男子的违法行为理应受到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笔者认为,对于该男子逃单油费的行为,应该定性为抢夺,而非、抢劫等,对于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警方应视情节对违法男子作出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果加油站负责人所言非虚,男子是惯犯,具有多次逃单的情节,那么可根据其涉案金额和次数来确定是否刑事立案追诉。
根据抢夺罪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2条第3项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也就是说,如果男子在一年中加油逃单3次,或者加油逃单的油费达1000元以上,便可对其刑事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男子涉嫌抢夺罪被追究责任,那么其将面临至少3年以下的刑罚,为了一点利益而丧失了几年的自由,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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