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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拉好猫 新款上市

欧拉好猫芯片“偷梁换柱” 车主能否要求退一赔三?

日前,关于欧拉好猫车型车机芯片虚假宣传的投诉引发了媒体和监管部门的关注,12月7日央视财经网报道对欧拉汽车的相关负责人也进行了电话采访,汽车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芯片问题给广大用户带来的困扰,深表歉意”,承诺将认真调查来龙去脉,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给消费者满意答复。那么,的车主能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主张“退一赔三”呢?相关汽车制造商和销售商又可能面临怎样的处罚呢?

“退一赔三”以构成欺诈为前提

首先,在民事责任层面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这一规定上看,“退一赔三”规定属于惩罚性赔偿,适用于较为严重的欺诈行为,一般表现为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掺假等造假行为,即将次产品通过伪造、变造手段变为好产品,并以好产品的价格销售以获取非法利益。

车型在官方宣传页以及官网中,宣称“采用高通Qualcomm专业车载智能服务平台,拥有9个Kryo CPU处理核心、1个Qualcomm Adreno 640GPU图形处理器和1个好性能Hexagon 6 DSP数字信号处理器…”类似的宣传表述显然与车辆实际搭载的英特尔Atom Processor A3940芯片不符,但是这样的虚假宣传是否构成欺诈,还需要结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构成欺诈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欺诈的故意,二是欺诈行为,三是因欺诈而产生错误认识,四是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具体到的芯片问题上,车型在官方宣传页以及官网中针对车辆车机芯片的宣传显然属于虚假宣传,并且作为主机厂商,汽车制造商应当对于制造的车辆实际搭载的车辆车机芯片是何种型号非常的清楚,但依然在官方宣传页以及官网中做出了与实际产品不符的宣传,显然属于故意做出的欺诈行为,而消费者因为汽车制造商的虚假宣传而产生了错误认识,认为车型搭载的就是宣传中的“高通Qualcomm 8核芯片”,由此产生错误认识是确定的,但是从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出发,车辆车机芯片的型号和性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但不同型号的车机芯片,能在多大程度上对车辆的正常使用造成影响,足以使得消费者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呢?

芯片“偷梁换柱”有可能导致消费者推迟做出购买决策

随着汽车产业的飞速发展,“芯片”成为决定一款车综合竞争力非常关键的一个因素,车型之前宣传中的“高通 Qualcomm专业车载处理芯片”,指的是高通8155芯片,该芯片是全球首款量产的7nm制程车机芯片,整个芯片的AI算力能够达到8TOPS,出货价格在100美元左右。而车型实际搭载的英特尔Atom Processor A3940芯片发布于2016年10月,整体采用14nm制程,其CPU采用4核4线程x86架构,算力为187GFLOPS,出货价格在34美元左右。虽然两款芯片在性能上差距明显,但是英特尔A3940芯片是可以满足基础的车机操作的,只是在实际使用中会出现车机卡顿、应用程序少的问题,使用体验不佳。

对于很多消费者而言,在车辆规格、性能等各方面条件一致的情况下,消费者会更倾向于选择车载芯片更为先进的车型,ORA官方在11月22日回应中称“目前正在销售的车型2020年11月上市,车机确实尚未配置高通8核芯片,在规划中,这一配置原定是要在未来的车型上搭载的……”,这意味着,如果相关汽车制造商能够在消费者做出购买决策前提前告知车辆搭载芯片型号的真实信息,消费者极有可能推迟购买决策,等搭载“高通8核芯片”的车型上市后再购买。基于ORA的官方回应,业内专业人士认为,的虚假宣传行为构成欺诈,且该欺诈行为足以诱导消费者做出购买的意思表示。

消费者的举证非常的关键

在有关汽车芯片与宣传不符引发消费者诉讼的案例中,特斯拉也有类似的情况。在2020年,因为Model 3车型配备的芯片问题遭到消费者起诉,部分车主在购买车型后,发现随车环保清单中“整车控制器型号”为“1462554”,但拆车后车上使用的却是代号为“1453112”的整车控制器。根据此前发布的信息显示,型号为“1462554” 的整车控制器为HW3.0版本智能驾驶芯片,而型号为“1453112” 的整车控制器为HW2.5版本智能驾驶芯片,官方微信公众号文章称“HW3.0版本芯片运算速度是HW2.5芯片的21倍,目前正在制造的所有车辆都拥有完全自动驾驶所需的硬件,全自动驾驶芯片为车辆核心部件。”有消费者据此认定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一赔三。

从目前公布的有关消费者起诉相关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来看,由于消费者“在和相关销售公司在签订《汽车订购合同》时并未就芯片的型号作出约定”,消费者也“未举证证明其在购买案涉车辆时对辅助驾驶芯片型号提出应为1462554的要求”,“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销售公司、公司曾就案涉车辆芯片型号应为1462554作出明确承诺。”导致相关诉讼中消费者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败诉。

对于上述案例的分析可以,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签订《购车合同》应当对自己购买的车辆相关信息做出明确的约定,同时注意收集和保留汽车制造商以及销售商在宣传、介绍的过程中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的相关信息,及时固定证据,防止发生争议后因为举证不能而在相关诉讼中承担不利后果。

汽车厂商将面临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在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3日做出的行政处罚中,我们可以看到,当事人义乌市时代斯巴鲁销售有限公司了对所销售的车型进行宣传,于2018年8月要求义乌市优华文化传播公司制作一张品牌车型配置对比海报,该海报所显示的配置于当事人所销售的“森林人2019款2.0i豪华版”拥有转向灯头、感应雨刷、全景天窗侧边摄像四项配置不相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被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显然,即便的汽车制造商和销售商通过相应的补偿方案,获得了消费者的谅解,但是因为其官网和广告宣传中所描述的车机芯片与车辆实际上搭载的车机芯片不符,也有可能因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而被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汽车制造商与销售商在宣传中所描述的车辆功能与相关配置,应当与车辆实际功能和配置一致,尤其是对于消费者较为关注的信息以及相关车型作为卖点的核心信息,必须要慎之又慎,如果出现虚假宣传,不但要面临消费者的巨额索赔,同时也会面临监管部门的处罚,更关键的是将严重影响消费者对品牌的信任度,对品牌造成巨大的声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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