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对于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所有权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车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那么这些车位就属于业主共有;如果是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或车库,其所有权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进行约定。
作者:车手434107
发布时间:2024-07-10 08: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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