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县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牌证。
2.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b) 电动自行车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c) 电动自行车的出厂合格证明。
3.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与行驶证记载不一致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
4. 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车证、驾驶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作者:车手271918
发布时间:2024-05-09 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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