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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坐副驾未开车,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蒋女士与好友李女士都是爱热闹的人,平时就爱呼朋引伴,出去玩耍。前段时间,两人攒了一个局,一起来KTV聚餐唱歌,兴起时还点了一箱啤酒,几人开怀畅饮,一直玩到次日凌晨。此时,蒋女士自觉不胜酒力,家住KTV附近的李女士便主动提出开车相送,于是,饮酒后的两人怀着侥幸的心理开车上路。刚开出去没多久,李女士醉意上头,汽车撞上马路中间的护栏,随后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李女士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206毫克/100毫升,构成醉驾。该事故造成护栏损失21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蒋女士明知李女士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蒋某在道路上驾驶,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蒋女士惊呆了,自己虽然喝酒了,但并未驾车,而是坐在副驾驶上,难道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在蒋女士的案件中,她和好友李女士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不过,考虑到两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蒋女士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同车的李女士也因犯危险驾驶罪(共犯),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那么,除了像蒋女士这样的情况外,还有哪些情况会成为危险驾驶罪共犯呢?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其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最后,还要啰嗦一句,大家不要向醉酒的人员出借车辆,不向驾驶员强行劝其饮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哦。

标签: 副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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