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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以及相关规定

  • 原创
  • 作者: 俞士强
  • 2009-09-20 12:01
  • 2070

第七章 涉外事故处理

第五十一条 境外来华人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本规定,但调解时可以采用单方调解方式进行。

第五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发生交通事故的境外来华人员履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本规定所规定的义务。对不履行的,可按规定阻止其离境。

第五十三条 享有外交或领事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处理。

第八章 简易程序

第五十四条 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轻微和一般事故,可由一名交通事故办案人员处理。

执勤的交通警察在事故现场处理轻微事故时,适用简易程序。

第五十五条 造成轻微和一般交通事故,应当给予当事人当场处罚的,按照当场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需要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时,办案人员可当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达不成协议的,制作调解终结书,分送当事人。

第五十七条 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处理时,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交通事故案件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区公安厅、局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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