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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日谈| 智己L6碰瓷小米,踩雷后一顿SAO操作……

 

谁红踩谁,相信自己找到了流量密码的智己汽车似乎踩到了雷。

在4月8日举办新车上市发布会上,这个拥有上汽集团背书的新兴汽车品牌,将近期备受关注的小米新车作为对标产品,在发布会现场进行了一番公开“对比”。

起初,该品牌还只是借一个关于“什么是真智能”的设问,对竞品进行不点名的揶揄。只不过,当手机支架、外接氛围灯、后装双表盘、对讲机座等字眼出现在大屏上时,就差附上雷军的身份证号了。

仿佛觉得这还不过瘾的智己汽车,此后更是将新车与小米SU7 Max的参数并排罗列在PPT中,直接进行了逐行对比,并尝试通过5:2的优势表明,自家的新产品对“流量神车”小米SU7 Max构成了碾压性的胜出。

踩雷就在这操作上了。

在PPT中,智己对小米SU7 Max的电机关键参数做出了“前IGBT、后SiC”的描述。

而事实上,小米SU7 Max的前后电机均采用SiC碳化硅技术,与智己新车并无差别。

真的很雷。

小米方面随即通过官方微博账号对此事表达了强烈不满,并敦促智己“公开澄清并向被其误导的公众正式道歉”。

“智己公司作为上汽集团旗下控股子公司,竟会出现如此谬误,是其专业能力缺失,还是有意造谣抹黑。已有大量网友就此谬误向智己公司公开提醒,但智己公司仍未修正。”小米在一份声明中写道。

作为回应,智己汽车在明面上分别通过其联席CEO和品牌账号连续两次发文致歉,表示此事由“团队内容审核疏漏”引发;

而在私下里,该公司公关部负责人则通过社交媒体对此事做出百般辩解,甚至列出了一条时间线,以证明智己汽车在1个半小时的时间里,“迅速”完成了致歉。

字里行间,该人士还不忘将小米方面的反应列举其中,仿佛犯错的是得理不饶人的小米,而不是先撩者贱的智己。

智驾君再次被雷到。

这就不由得令小米方面的怀疑显得合理起来——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这似乎都更像是一场处心积虑、丢卒保车的“自残式”营销。

实际上,一条更加清晰的时间线会让智己更难自圆其说。

  • 2023年11月,智己新车在广州车展期间正式亮相;
  • 2024年1月,新车完成工信部申报,进入上市筹备阶段;
  • 2024年2月,新车亮相日内瓦车展;
  • 2024年4月,新车正式上市……

即便抛开产品论证、车型定义等前期工作不算,智己新车从进入传播期至今,已过去整整5个月。

​小半年的时间里,对于竞品的研究如此不透彻?

​发布会级别的PPT遍历活动公司、公关公司、车企公关部和市场部,层层审核却连一个简单的参数错误都发现不了?

​智己的反应无疑令自己在逻辑上陷入了两难的困境——或是现有团队基本能力拉胯,或是品牌为了吸引流量不择手段,两者必居其一。

​不是蠢就是恶。

这也难怪小米方面不依不饶。

​这就好比,你在街上踩了别人一脚,说没关系的人得是对方吧?不能是你嚷嚷着“没关系、没关系”兀自离开吧?

如此看来,事发之后,小米不接受智己联席CEO的个人致歉并不为过,坚持要求智己方面做出公开、正式的道歉也很合理。

​因为智己可以选择的道歉方式纵有千万种,而对于接受与否的决定权永远在小米那里。

事实上,智己汽车此举是有意还是无意,已经变得不再重要,其行为已将该品牌推向了法律边缘。

​虽然我国目前尚未针对比较广告设置单独的法律制度,但《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条文中依然对相关规范有明确规定。

​具体为:《广告法》第13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第15条与16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作比较”;《广告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不得刊播、设置、张贴贬低同类产品的广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均规定了虚假、引人误解或者片面的对比广告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则规制了“编造、传播他人产品的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可能引发的商业诋毁条款。

​《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经营者在发布的对比广告中涉及到对他人产品、服务的评论时,应当始终遵循客观真实、有据可循的基本原则。在未经科学检测或者权威理论支撑的基础上,轻易不应得出己方优于他方的结论。特别是在对他人产品、服务进行商业评论的情境下,更应恪守谨慎注意义务。

​一旦比较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或因此导致消费者对比对对象产生不良印象、错误认知时,或招致侵权诉讼。

​有法可依的小米显然也不吃这口素。

“对于智己公司近期一而再、再而三的骚扰、抹黑行为,我们的忍让是有限度的。我们坚决认为,智己公司如此不合理、不合法、不体面的行为完全不符合上汽集团的企业文化、价值观和行业地位,也不符合中国新能源汽车团结发展的历史潮流……如果得不到智已公司正式公开道歉,我们会采取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我们最后一次敦促智己公司立即正式道歉。”

​在智己最终做出正式致歉之前,该公司做出了如上表述。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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