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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忽然遇到横穿道路的动物从而导致碰撞,这样的交通事故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类似案例偶有发生,本周也出现了一个比较有争议的案例。
武汉的赵先生在行驶过程中遇到了横穿高速公路的羊,躲闪不及导致碰撞,结果造成了近乎一万元的车损;于是赵先生认为高速公路运营公司该承担责任,但是高速公路运营公司却说管不住羊,最终在两方初步协商之后,高速方说只能出于人道主义赔偿1200元,赵先生没有接受该方案,随后将通过法律手段寻求合理的赔偿方案。
在这起案例中有两个争议点,分别为:
这个案例在理论上有两个责任方,其一是羊的主人,别说这是野生羊,没有任何说服力;羊的主人在高速公路两侧放牧是有必要承担一部分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因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不准再道路上打场、晒粮、放牧、堆肥或倾倒废物,所以牧羊人将羊放入高速公路以内已经属于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自然应当由其去承担。
但是牧羊人不见得会承担全部责任,原因在于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或运营公司有必要进行巡查、清理和应对突发情况的措施,并且需要做好相应的保护装置和警示装置;如果完全没有这些装置或者相应的巡查和清理,那么高速公路运营公司则同样需要担责。
具体到在高速公路之上行驶的车主是没有责任的,因为高速公路明确规定不允许行人、非机动车或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是相对封闭的专用道路;并且高速公路基本都是收费公路,收费则要管理,诸多高速公路均为企业运营,企业收取了车主的费用就要起到提供对应服务的责任。说得直白一些就是车主在高速公路之上是花钱买服务,买的服务就是安全、畅通、高效率的通行;高速公路运营公司是提供服务的企业,或者称之为商家也没有问题,那么因其提供的服务不够完善而导致的交通事故则必然应当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的两方需要做的事情很简单,车主不需要承担责任、只需要向高速公路运营企业追责;高速公路运营企业需要做的是自认全部责任并进行赔偿,或者自行寻找牧羊人并向其追责,至于能不能找到牧羊人那是高速公路运营企业的问题,找得到就各自划分责任占比去赔偿车主的损失,找不到则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除非其能够证明已经起到有效的巡查、清理和保障等措施,可是如果其真正做到了有效的巡查、清理和保障等措施的话,牧羊人又怎么会把羊赶到高速公路上呢?
结果已然出现则无需再进行是否已经完善保障话题的讨论,结果足以说明问题。
至于该案例中高速公路运营公司所讲的一番话也很好评价,其讲到:
你能控制人不上高速,你能控制小动物吗?我们只能加强巡查,尽量的防止这些事情的发生。
你能控制人不上高速就能控制小动物不上高速,除非是野生动物无法控制,可是这样的羊显然不是野生动物;所以这里的关键点还是牧羊人,最终为高速公路管理企业没有尽到“控制人不上高速”的责任。
其做不到这一点只需要用两个字来评价:无能!
如果在企业运营的收费高速公路上无法保证道路环境的安全,其只能尽量的防止这些事情的发生,那么车主是否可以只尽量的按照自己的判断去缴通行费呢?高速公路运营企业是承包路段去赚钱的,既然是做生意就要做好服务。换位思考,如果这条高速公路上在当时要过一条重要的车队,你看高速公路运营企业能不能做好保障吧,所以做不到还是企业没尽责。
再普及一个冷知识:公路建筑控制区。
其概念是公路两侧规定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构建物,同时也禁止在公路或公路用地范围内进行放牧、晒粮、打场、摆摊等行为。
公路建筑控制区是属于公路用地的,也就是说在这个范围内不能进行上述行为;而企业承包的高速公路两侧公路用地当然也不可以,那么其承包企业就有对应的责任去巡查管控,在该范围内出现因放牧导致的交通事故自然应当由企业来担责,其没有做到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不出现放牧等行为依然是其无能。
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不低于30米,二级公路不低于20米,三级公路不低于15米,四级公路不低于10米。
就是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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