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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L7清远事故引申思考:车企发布数据是否侵犯用户隐私

近日,一辆理想L7汽车在广州清远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该车追尾一台低速蠕行并跨越车道的大货车,结果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的后果;于是这起交通事故成为了关注焦点,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交通事故呢?目前的情况通报是因车辆超速导致。

其撞击之前开始踩刹车的时候,其时速高达178km/h,属于严重超速;所以即便急刹车也没有起到有效减速的作用,撞击时的车速仍旧高达96km/h,撞击之前的速度已然超出AEB(主动刹车系统)的工作速度区间。

理想汽车通过车辆数据做到了自证清白,然而问题又来了,车企在没有经过车主允许的前提下面向公众发布车辆行驶数据,这样的做法是否属于侵犯用户隐私。

行车数据属于谁

这是一个值得分析的问题,因为凡与智能汽车相关的交通事故乃至于车辆测试,只要结果是不利于车企的,那么车企就一定会发布车辆行驶数据来自证;最近的案例是某知名汽车垂媒对数十辆新能源汽车进行续航里程测试,测试结果并不理想,结果多家车企在完全没有告知测试结构的前提下自行发布参测车辆的行驶数据,而这些车同样不属于车企。

车企似乎很任性,只是这么任性也必然有据可依。

行车数据的归属权到现在为止仍然没有定论,汽车制造商始终认为车辆行驶数据属于企业而并不属于车主。

参考《民法典》第1032/1034条的描述: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的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汽车行驶数据确实有很多属于隐私的个人信息,比如生物识别信息,“面部识别”早已是成熟的技术,所以如果车企在没有经过用户允许的前提下,通过车内摄像头泄露用户生物识别信息就是违法行为,这是没有争议的。但是这些信息也并不都属于隐私,只要不能通过数据具体到特定的个人,比如生物识别信息或其他“联系方式信息”只要不泄露,那么公布数据的操作也就不涉及侵犯用户隐私。

从这个角度来分析的话,车辆行驶信息确实不属于隐私。

因为通过车辆记录的制动参数、加速参数、车速参数等数据并不能获取到车主的个人信息,所以有些数据是可以发布的。

总结:自己买来的车所采集的数据却不完全属于自己,从情感上确实难以接受,但客观上并不是自己认为不应该或不想要泄露的信息就都属于隐私;如果用户认为这些数据属于隐私则可定义为隐私的话,那结果就会是车主说什么就是什么。所以隐私是有“边界”的,凡不关联个人信息的数据,理论上都应当由车企和车主共享;比如车辆行驶数据,可是这些数据平时根本用不到,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车辆故障的时候才需要调取,调取的数据很有可能不利于车企,所以车企自然也不期望这个数据被车主看到,于是这个数据在现实中就只属于车企了。最终几乎成为车企说什么就是什么,这也是非常不合理的,不过理论上还有第三方机构可以对数据进行鉴定,只不过可信度见仁见智。

现在的状况就是这样,不论能否接受也无法改变,要知道现在连知名度极高的汽车垂媒面对这样的操作都只能无奈,普通车主只有接受这个结果。

编辑:天和Auto-汽车科学岛,欢迎转赞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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