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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最新《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

近日,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旨在有效推进本市大气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工作,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并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实施办法》明确表示,将继续对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给予政策支持。对于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将继续给予免费专用牌照额度的支持。

与上一轮政策相比,《实施办法》主要有以下三处修订:

首先,对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来沪人员,申领要求由“申请之日前24个月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满12个月”调整为“申请之日前3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

其次,调整了申请个人拥有车辆的条件。由“个人名下没有使用本市专用牌照额度登记的新能源汽车”调整为申请人名下既“无使用本市专用牌照额度登记的新能源汽车”,也“无非营业性客车额度证明”,还“无使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不含摩托车)”。通俗地讲,就是要求个人名下“既无新能源车,也无燃油车(沪C号段车辆除外)”。

最后,对于单位用户申领新能源汽车牌照的要求也进行了调整。在“信用状况良好”的基础上,增加了“在本市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人数超过5人,或者单位自申请之日前1年在本市连续缴纳税收”的要求。

(图片来源网络,若涉及版权请私联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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