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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退回问题车当新车出售,西安这家宝马店被车主告了

今年的2023第八届中国(中西部)问题车展上,来自西安的冯先生成为了媒体关注的焦点。2019年12月15日,冯先生在西安中升之宝宝马4S店购买了一辆530Li尊享M运动轿车。购买前店方销售告诉他这是一台“运损车”,可以给出不小的优惠,冯先生一时心动就买了下来,但冯先生提车之后,发现事情远没有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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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购车之前,4S店告诉冯先生,这辆宝马530Li轿车是“运损车”,在运输途中发生磕碰损伤了变速箱,因而进行了更换,并与冯先生签署了《知情书》,不过其中关于更换变速箱的原因为“特殊原因”,并未清楚写明原因。2019年12月16日,冯先生向中升之宝宝马4S店缴纳了车款与购置税等费用共计约47万元,将车提回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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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提回家,冯先生还没高兴几天,就发现了问题。冯先生在注册车载互联系统时,发现这辆车的车载互联系统已经被人绑定,深究之下发现这辆车并不是中升之宝宝马4S店所说的“运损车”,而是被上一任车主退回来的“问题车”。根据冯先生所述,中升之宝宝马4S店于2019年10月21日向上一任车主赵某某开具了购车发票,赵某某提回去没几天就发现新车抖动严重,开回了中升之宝4S店,经检测发现变速箱存在故障,中升之宝宝马4S店为赵某某更换了同型号的另一辆新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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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辆宝马530Li已经销售过一次的情况和变速箱更换的真实原因,冯先生在购车前并不知晓,中升之宝宝马4S店只告诉他这是一台“运损车”。知道真相的冯先生很愤怒,找到中升之宝宝马4S店进行协商,但对方拒绝了冯先生的要求,于是冯先生将中升之宝宝马4S店告上了法庭。冯先生的诉求有三点:一是撤销购车合同,也就是退回车辆;二是退回购车所付的车款和购置税;三是按照车价的三倍赔偿约1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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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冯先生的诉求,一审、二审法院均予以了驳回,法院认为冯先生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案涉车辆存在协商销售的情况”,并不能证明涉案车辆已实际完成交付,故而驳回了冯先生的诉求。但冯先生千方百计联系到了上一任车主赵某某的丈夫,得到的答复是这辆车实际已经完成了交付,并且已经行驶了约300公里,换车是因为变速箱存在故障(冯先生展示了与赵某某丈夫的通话录音)。而且这辆车此前售卖给上一任车主赵某某时已经做过PDI检测,而PDI检测是新车交付才会进行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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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候冯先生才想起自己提车的时候仪表盘显示的里程数约为300公里,当时中升之宝宝马4S店给出的解释是更换变速箱之后维修人员开出去路试产生的,但上一任车主赵某某的丈夫却是另外一番说辞。法院认为:“西安中升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虽然未明确告知冯某某案涉车辆曾进行过协议销售,开具过发票并办理过保险,但该销售情形并不涉及案涉车辆的性能改变,西安中升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认为案涉车辆未交付使用仍系新车,符合一般行业认知,西安中升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并不存在隐瞒该情形的主观故意。”最终一审、二审均判定冯先生败诉,冯先生对此表示不能接受,已经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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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也就此咨询了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的于洪跃律师,于律师认为根据冯先生购车当时(2019年)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还责任规定》,汽车的销售时间以及三包开始计算的时间应该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现有证据(冯先生这辆“运损车”在上一任车主赵某某手中已经开具了发票,购买了保险)可以证明冯先生这辆宝马530Li轿车是二次销售。而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销售者必须如实告知消费者所售产品的真实信息,但中升之宝宝马4S店对冯先生隐瞒了这辆车已经销售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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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点评




二手车当新车卖的案例相信大家也听说过不少,但当事消费者维权的过程和难度却不尽相同。冯先生向我们表示,之前法院也调解过,但对于中升之宝宝马4S店8万元的经济补偿他并不认可,他已经申请西安高院进行三审,相信法律一定会还他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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