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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4S店时隔仨月再陷销售跑路风波,多地购车人报警维权

文 | Autodealer综合

欢迎供稿 | Autodealer@163.com


某4S店时隔仨月再陷销售跑路风波,多地购车人报警维权。上次被骗的是客户,这次是二级经销商。详见下方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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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一4S店时隔仨月再陷销售跑路风波,多地购车人报警维权#车商学院#汽车4s店管理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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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前,青岛三名消费者满心期待提车时,却突然被告知:“你们交的购车款钱没进4S店账户”!销售顾问也失联了!赶紧来派出所配合调查。


近日,王女士、李先生、林先生讲述了自己的遭遇:销售顾问可能卷款跑了,他们交的从10多万到20多万不等的购车款一直没退,车也没提到!


8月19日,市民王女士向记者讲述了自己购车的遭遇:


她和丈夫韩先生想买一辆车,经过一番比对选择了大众品牌。由于4S店离家近,夫妻俩就去看了看。“进去之后,前台指派了一名姓赵的销售顾问接待我们。”王女士称,在这名叫小赵的销售顾问的讲解下,夫妻俩看好30周年纪念版轿车,但希望价格能再优惠一些。



小赵表示会去申请优惠,但这款车现车不多,韩先生可以先交1000元意向金,这样他可以拿着钱去找销售经理谈价格。7月上旬,小赵告诉韩先生优惠没有申请下来,把意向金退回后告诉他们,这辆车价格涨了1000元。由于实在是喜欢这款车,夫妻俩还是决定买下。


“我们先转了2000元定金给销售顾问。”


王女士回忆,7月21日下午7时许,她去4S店签订购车合同后,小赵拿出了一个POS机,让她先交95800元首付。“当时我们想办车贷款,就先交了首付。”王女士留意了一下POS机的账户名,是“青岛某和青岛汽车销售服务”,随后刷卡。


过了几天,小赵称贷款无法办理,只能走全款。7月25日下午,王女士的丈夫韩先生来到4S店,再次在POS机上刷了59301元。



交完车款后,王女士开始在“交管12123”上选车牌,可过了几天,车牌失效了。小赵解释称是选号系统网络不好,过一阵车牌就能到。眼瞅着合同约定的7月31日提车时间到了,夫妻俩联系小赵要提车,但小赵一会说搬家,一会说有事请假。


8月13日,夫妻俩接到4S店另一名销售的电话:赶紧去一趟河西派出所。王女士和丈夫到了河西派出所后,很快得知了事情真相:“我当时在4S店看好的是30周年纪念版轿车。”受害人李先生告诉记者,他的销售顾问也是小赵。李先生分两次交了4000元定金,8月11日晚,小赵带李先生去仓库选车,8月12日下午,李先生刷POS机再次交了20万元的购车款。8月13日,李先生就接到了去派出所配合调查的电话。


“我和我妻子看中的是迈腾330领先版,我交了贷款买车的首付。”受害人林先生告诉记者,销售顾问小赵也是让他刷POS机,但他当时没带卡,往小赵个人账户转了10万8000元。“当时他给我开了个收据,上面盖着有某’字样的章。”林先生称,到了8月中旬提车的日子,他联系不上小赵了,正觉得奇怪时,接到了4S店通知他去派出所的电话。


“我既然交了钱,就得在4S店提车,要么就得把钱退给回来。”受害人李先生和王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小赵是在4S店里以员工的身份接待的他们,他们交款时是在4S店里刷的POS机。王女士表示,POS机账户上有“某”字样,足以让她相信这就是在把买车款打入4S店账户。但面对三名受害人的要求,4S店和他们有分歧——近一周时间过去,他们没提到车,也没退回购车款。“4S店的态度是,已经报案,等待法律处理。”受害人林先生称。


8月20日上午,记者来到4S店实地探访。工作人员表示:小赵之前的确是4S店员工,目前处于失联状态。小赵让客户刷卡时的POS机,是小赵自己的POS机,并不是4S店的账号。


“我们的账号是‘青岛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他让人刷的账号是‘青岛某汽车服务’。”工作人员称,受害人的购车款并没有进4S店账户。和客户签订购车合同,只是和小赵的个人行为。


记者注意到,王女士、林先生出示的购车合同上加盖有“青岛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公章。“都加盖了4S店的公章,怎么会是个人行为?”王女士和林先生对4S店的解释无法接受。对于这一点,4S店工作人员表示“没有这个章”。


“我们也是受害人,现在已经报案了,我们相信公安机关和法律。”4S店工作人员表示,更多细节不便透露。目前,市北公安分局已将此事立为涉嫌诈骗的刑事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


“我在店里刷的POS机,当时旁边还有其他员工看着,为啥不认账?”“我们是相信一汽的品牌才来的店里,他接待我们的监控,店里都能查着。”“这应该是4S店自己对员工管理不善,凭啥让消费者承担损失?”王女士、李先生、林先生三名消费者认为,4S店存在过错。


三名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呢?


8月20日中午,记者采访了山东源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涛。


孙涛律师认为,此事中有两部分法律关系:销售顾问小赵的行为涉嫌诈骗犯罪,属于刑事部分;小赵之前的行为构成对4S店的代理,消费者因为相信4S店的品牌签订了销售合同,消费者和4S店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属于民事部分。“我认为消费者的诉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孙涛律师表示,消费者如果通过诉讼维权,民事诉讼活动虽然中有“先刑后民”的原则,但这并不妨碍立案。日后即使是刑事程序走完了,如果不退赃,消费者也可以向4S店主张权利。“员工卷款跑了,是4S店存在管理不善,监管不力的问题,不能将损失转嫁给消费者。”孙涛律师认为。

标签: 购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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