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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安充电桩被阻后起诉,法院:支持,物业需协助安装充电桩

日前,据红星新闻消息,今年年初,陈女士购买了一辆特斯拉电动汽车,之后准备在自己车位上安装充电桩。考虑到充电的便利,他们计划在自家购买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

经咨询后得知,国家电网的手机APP“网上国网”中明确,个人充电桩报装载明需要提供的证明,包括车位使用证明、身份证明以及物业证明。

前两者对陈女士和丈夫来说不是问题,安装卡在了第三项“物业证明”那里,几次找物业公司都被拒绝。无奈之下,陈女士和丈夫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法院认为,和欢物业公司辩称“安装充电桩需经小区统一的电气化改造并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混淆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区别,“其意见不能成立。”同时,陈女士等主张在停车位上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尽管在《物业服务合同》无明确约定,现行法律也无明确规定,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陈女士购买的电动汽车标注使用的新能源为电能,而电动汽车停靠在停车位上充电,是体现新能源汽车使用价值以及停车位用途的直接方式。

至于物业公司提到的“安全隐患”,法院认为,充电桩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非主观判断。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提高物业监督和管理能力,防止和减少违法违规用电及安装电器设备的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出具证明,并协助陈女士安装充电桩,这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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