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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公安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明确,为提高执法效率,方便群众办事,自2020年5月1日起,对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跨省异地缴纳工作。
4月7日,公安部配套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对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跨省异地缴纳工作程序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有的朋友可能要问了,之前不是已经在执行异地罚款缴纳了吗?下面给大家科普一下,看看两者到底有何不同。
2016年跨省异地缴纳交通罚款,必须是民警现场执法后裁决的罚款,不适用于电子监控交通违法记录,以及民警在车辆上粘贴的《违法停车告知单》。现场被交警抓到并当场开具的违法处罚,交警会向违法车主开具出处罚决定书,而且要车主本人签字确认。像这种罚单,车主必须在15日内处理完毕。2020年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是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形成的交通违法罚款。主要是指闯红灯、超速等行为被电子眼拍摄后被交警取证的违法。
新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既可以选择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也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注意,这里有个前提是对违法事实无异议的才可以。
这项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在全国全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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