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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电动车撞未认定工伤 女子诉区社保局

  • 作者: 易车编辑
  • 2009-10-24 08:44
  • 511

本报讯 (记者张太凌)年过五旬的高级工程师王女士被电动车撞伤后被认定为非工伤,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而被归为非机动车。

昨日,王女士诉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简称朝阳区社保局)在朝阳法院开审,王女士要求对方撤销非工伤认定通知,重新认定为工伤。

女子被撞伤后手术两次

在法庭上,王女士对去年2月发生的车祸记忆犹新,说到激动处声音颤抖。去年2月21日,王女士骑自行车回家,在行至花家里南街时意外发生。“我只听到后面传来‘啊’的一声就被撞倒了。”王女士说,撞她的两轮压在她车上。撞她的是一辆“嘉禾”,驾车者是一位女士。急救车将王女士送往医院。

昨日庭审时,刚做完第二次手术的王女士称膝盖严重受伤,被诊断为八级伤残。

警方认定,及驾车者应为此事故负责,但事发后,王女士一直没有找到肇事女子。

今年4月,朝阳区社保局作出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为非机动车,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王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认定,重新认定为工伤。

社保局指属非机动车

“两轮应属于机动车!”王女士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条文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肇事车是以电瓶电池作动力装置的两轮车,满足上述定义。

而朝阳区社保局表示,事发后该局到处理此事的亚运村交通大队进行调查了解,对方答复致使王女士受伤的肇事车辆系两轮,按非机动车管理。

“非机动车按非机动车管理,这是交通部门在车辆管理上的划分,是大家都能理解的常识。”朝阳区社保局据此认定,王女士是被非机动车撞伤。

此案未当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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