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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车讯 2018年9月,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席某驾驶机动车经过斑马线时,因未减速停车让行,与正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人行横道的邵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邵某一级伤残。2019年,邵某家属正式提起诉讼。日前,法院经审理对本案做出判决:席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89806元。考虑被告的履行能力,通过法院协调,被告席某将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40万元。
庭审中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席某为实际侵权人,应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之外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则提出,席某在事发时处于驾驶证被扣状态,不得驾驶机动车。席某在扣证阶段驾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属于免责情形。
最终责任认定结果为,席某在暂扣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并且经过人行横道不减速,存在严重过错,且有悖于“衢州有礼”、“礼让斑马线”的创文精神,结合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本院认定其在本案中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共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89806元。
判决后,考虑被告的履行能力,通过法院协调,被告席某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40万元,剩余款项从保险范围内直接向原告赔付。在处理保险赔偿时,承办法官考虑邵某仍需后续治疗,为减轻伤者家属的负担,保险未赔尽的部分暂留,作为邵某后续治疗费用,充分保障邵某的权利。
责任编辑: 冯禹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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