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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这些地方变动,记得办理变更登记

对于机动车来说,许多部件都有严格的参数标准,不能轻易更改。这可让不少车主犯了难,车内增加装饰、给车身变个颜色等,难道都需要办理登记吗?

车辆变更信息不同,处理方法也不同,一起来了解一下。

* 需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

需交验机动车的

1、更换发动机的(变更后十日内申请);

2、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变更后十日内申请);

3、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4、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5、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无需交验机动车的

1、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共同所有人姓名的;

2、同一机动车所有人名下机动车的号牌号码需要互换的。

* 注意哦,属于以下情形的,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二)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出入口踏步件;

(三)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属于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变更事项的,加装的部件不得超出车辆宽度。

* 需办理变更备案的情形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

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

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

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

以上情形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

* 可异地办理变更的情形

需交验机动车

改变车身颜色的(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变更后十日内申请);

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拆除、更换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变更后三十日内申请);

载货汽车、挂车加装、拆除车用起重尾板的(变更后三十日内申请)的;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不改变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式样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的;属于换装轮毂的,不得改变轮胎规格(变更后三十日内申请)。

机动车变动要注意,先确认变更项目,是否需要申请变更登记,如需要请按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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