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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异地仲裁、排除诉讼选择的仲裁条款效力认定——以小鹏汽车被行政处罚案为视角”专家研讨会在广州市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举办成功,法律界专家学者们在线上或线下一起进行探讨。
那么为啥会有这样一个案例出现呢?
事情的背景还是追溯到的时候4月份,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决定对北京小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与北京消费者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利用格式条款约定在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排除了北京市司法管辖,限制了北京市消费者选择争议解决方式的权利,且增加了北京市消费者不合理维权成本和负担,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对此,行内专家们展开了一系列专业的讨论。
我们看到不少的专家们认为原处置存在不合理,小鹏汽车并未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益。
就如黄忠顺教授特别指出了格式条款与霸王条款的区别,小鹏汽车所提供的异地仲裁、排除诉讼选择的条款应属于格式条款,是否侵害了消费者选择权应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在个案中进行审查。
也就是说究竟是否侵害了消费者权益,这是应该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后判定,而不是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的。
理论界的代表殷继国教授,对有关部门对小鹏公司的处罚决定持保留意见。殷教授他认为,依《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目前的现行法律所了解,其处罚理由不够充分,一方面格式条款不同于霸王条款,其订立具备多项价值,而且该案涉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也并不能认为是对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排除或限制。
而实务界代表陈建副秘书长,高度肯定了理论界代表对小鹏案件的法理分析,并明确表示,仲裁条款效力的认定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是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之前以为事件就这么结束了,没想到最后大反转,看到法界多名大佬的分析,也总算懂了一点,看来小鹏这次实属冤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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