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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失火没有伤亡也要付法律责任 , 侥幸心理要不得!

今天说的这件事儿,跟你的电瓶车有关,大家一定要看完这篇文章,不然,当你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时候,一切就都晚了!


电瓶车失火后果很严重


如果你的电瓶车停在家门口失火,自己及时扑灭是不是就没有问题?这是错误的,过失引起失火,威胁公共安全同样要面临法律的惩罚!在2021年3月31日19时49分许,浦江镇汇延路59弄小区内一辆正在充电的电瓶车失火引发火灾,事发后小区物业及时将火扑灭,所幸失火没有扩大。车主以为灭了火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不过,车主周女士却等来了公安、消防部门“登门拜访”。虽然消防员到场时失火已经被物业及时扑灭,但经过现场勘察后发现,失火的是楼道内停放的一辆电瓶车,便决定找到车主了解清楚事情原委。



心存侥幸要付出代价


据周女士交代,是使用接线板外接至楼道电瓶车处充电不慎失火,起火后周女士将接线板收回,尝试自行灭火未果后报警,所幸物业人员及时赶到将火扑灭。事发前,小区居委、物业也都多次在小区上门提醒并通过张贴告知书等形式告知住户,多数居民也能积极主动遵守,不过,还是有存在侥幸心理的人,就像这次的事件,虽然因为处置及时,火势未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影响,但周女士仍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属地派出所对违法嫌疑人周女士因过失引起火灾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添加更改各种不合格配置


《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5月1日起实施电瓶车违规停放、充电最高或将面临5万元罚款第十二条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第一,拼装非机动车,第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蓄电池,电动机等动力装置。加装座位,伞具,车篷(厢),高分贝音响,第三,改变非机动车排气装置的尺寸,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的蓄电池或者擅自更改电动机等动力装置,第四,拆除或者改动非机动车的消音,车速提示音,限速,尾气处理装置,第五,其他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



公共场所不得停放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非机动车集中停放所及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推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新建,改建,扩建开试地面车棚等非机动车集中停放所及充电设施。第二十九条种,禁止电瓶车在建筑物首层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等共用部位,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第四十三条,电瓶车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区域违规停放,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对人员密集场所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标签: 电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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