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风神轮胎(太原)有限公司与包头市坤达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了眉目。
欠钱不还,质量问题,折让问题……近日,风神轮胎(太原)有限公司(简称为“风神公司”)与被告包头市坤达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了眉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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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起源于2014年2月1日,风神公司与被告坤达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期间,在多次交易后,截止2017年6月1日,坤达公司尚欠原告货款3931270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坤达公司均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还,风神公司最终提起诉讼。被告坤达公司答辩称:
1、本案中,因原告所售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双方货款一直未进行最终结算,货款未支付的原因在原告一方,与答辩人无关;2、原告起诉的欠款金额为财务挂账金额,并非实际欠款金额。原告起诉的金额并未核减已经返厂的价值约214万元的三包轮胎金额,也未核减存放于答辩人库房的价值约145万元的三包轮胎金额,所以原告起诉事实及金额与实际情况不符;3、原告应当对自己生产的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履行退货退款义务。原告已经确认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将质量胎拉回,质量胎金额双方也已一致确认,在此情况下原告应当对挂账金额进行冲减,并核减库存质量胎的金额。经法院查明认定:
1、关于三包轮胎数量及折让金额,已返厂的三包轮胎数量为1812条、折让价值为2088541元和已确认的库存三包轮胎数量为311条、折让价值为506732元。2、法院认为,在原告未对三包轮胎作出最终确认之前,被告不可以要求原告按照三包政策予以处理。所以,对被告坤达公司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包头市坤达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风神轮胎(太原)有限公司货款1335997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二、驳回原告风神轮胎(太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