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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横穿高速被撞,司机为何承担次责?

8月底,京藏高速封闭路段内一位老人横穿高速被撞身亡,经过1个月的调查,交通事故认定书终于下来了,行人负主要责任,撞人司机负次要责任。

只要交通事故出现 “横穿马路”和“高速”两个词,网上一定引起热议,因为非机动车和行人横穿马路造成的事故比比皆是,但过失方总仗着自己是弱势群体,摆出一副我错我有理的架势。有人觉得这事不能惯,不能因为是弱势群体就把锅甩到司机身上。

但事故的对与错你说了不算,我说了不算,最终还看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判定书。然而事故判定书通常不追求绝对客观,反而像是调解,只要双方都能接受,但是任何事故都应该抱着调解心态处理吗?


行人横穿高速被撞 司机是否担责?


前面提到的这起事故,驾驶人负次要责任的依据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网上有这起事故的报道,我截取了其中的判定依据。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安全驾驶的释义很广,比如疏忽大意、措施不当、违章操作等等,所以第二十二条被称作万能条款,也为所谓的交通事故和稀泥处理方式提供了依据 。


不出所料,网上基本都在抨击事故判定结果,认为车主无责,这也反映出大家对类似事故的态度。依据是什么?高速本不应该出现行人,更何况时速一百多公里的条件下,避让行人需要足够的距离,甚至避让还会导致失控引起更严重的事故。


但交警部门判定白色SUV未安全驾驶也不是没有理由,因为事发前白色SUV右后方的轿车提前数秒便开始减速,但白色SUV直到马上要撞到行人时才反应过来,当时路况良好视野清晰。按照当前的条款解释,白色SUV未安全驾驶被判次要责任,法律上没有漏洞,想行政复议改判无责不大可能。这起事故的认定结果,似乎在暗示广大驾驶员,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不可能无责!


无责事故认定 到底有多难

虽然《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是个万能条款,但也不是所有交通事故都会和稀泥处理,也就在去年,上海交警披露了多起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例,但最判定结果都是机动车(汽车)无责,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承担全部责任!


机动车无责的事故,有几个共同点,首先非机动车交通违法在先,比如闯红灯、逆行、超速等,事故又都发生在市区,而事故中机动车客观上没法观察到非机动车,或者不存在避免事故的客观条件。除上海外,山东潍坊和河北保定也有类似的事故,最后机动车都被认定无责,但就是没有高速撞人,机动车无责的案例。


虽有机动车判无责的先例,但也不是说非机动车(电动车自行车)和行人只要交通违法在先就一定承担全部责任,交警部门只要认为机动车在可见并有客观避让条件下,那么即便电动自行车或行人违法,机动车也要承担事故相应责任。


交通事故 机动车为何总要担责

有时候很多人都纳闷,交通事故明明过错不在机动车身上,为什么还要被承担责任,其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可以找到一些答案。


无责的定义分为两种,一种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另一种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简单的说,汽车与汽车相撞,如果对方全责那么你一分钱都不用赔,但如果汽车与电动车自行车(非机动车)或行人相撞,哪怕你无责,也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交通安全法中有几个条款本就是给弱势群体兜底的,但是这个弱势群体在不同地区的具体表现不一样,比如开头那起老人横穿高速被撞身亡的事故,如果事故地点是某个偏僻地方,被撞老人生活贫困,交警部门于情于法都会偏袒弱势群体。


交强险赔偿限额中,无责任赔偿很是矛盾,按正常的逻辑说,都无责任了还赔什么?保险公司当然乐意听到这种说法,但交强险也是用来兜底的。


讲个国外的案例,大家都说德国驾驶员素养高,德国有不限速高速,但德国不限速高速只要速度超过130KM/H,出了事故就要担责,哪怕事故不是你造成,而且我还查到一个信息,速度超过130KM/H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换个角度看,国内交通事故没有主观过失也负次要责任,驾驶人心里当然不爽也觉得不合理,但保险公司更不爽,它根本不能拒赔。

写在最后有位博主说的话在理,都是成年人,自己要对自己负责,不然最后就自己承担责任。每年都有车祸致人伤亡的事故,这些事故总在提醒我们,开车要专心,过马路多留神。汽车永远是法律眼中的强势群体,车损险可以买少点,三者险千万别省了。

标签: 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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