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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是依法收集、客观记录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一种活动,在征信过程中被征信人的权利和信息必须要得到保护。2013年3月15日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就有具体条款保障征信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那么,个人到底有哪些征信权利呢?
1.同意权
放贷机构报送、查询您的信息必须经过您本人的同意。
2.知情权
①个人有权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获知个人信用信息,一年可免费查询两次。
②个人有权了解自己的信用信息是如何被采集、处理、提供使用的,以及了解信用信息的操作流程。
3.异议权
如果您认为信用报告有“错误”,可以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征信服务网点或到业务发生银行提出异议申请,申请更正。申请异议时,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4.救济权
如果您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征信中心申请在信用报告中添加“本人声明”,说明情况;也可以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进行行政投诉;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您的诉求。
5.重建信用记录权
不良记录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日起,在信用报告中保存5年后删除,您可以重新积累好记录。
信用是一个人的无形资产,生活中要重诺守信,但如果遇到不公正的征信问题,也可以利用这些个人征信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大家一定要牢记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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