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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有望合法上路 深圳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

易车讯  日前,我们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获悉,《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经正式公开征求意见,明确规定智能网联汽车经登记取得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后,可上特区道路行驶,包括有条件、高度、完全自动驾驶的规范,还包括了交通事故的责任判定和法律内容。这也意味着,无人驾驶汽车有望在深圳合法上路了。

从条例中可以看出,深圳对于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的技术等级划分为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三个级别,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以对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设置明确的准入有效期、自动驾驶等级、应用场景等限制性措施。

在登记上路方面,深圳将实行智能网联汽车登记制度。智能网联汽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智能网联汽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特区道路行驶。尚未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在道路测试过程中,除经专业培训的测试人员和用于模拟货物的配重外,车辆不得搭载其他与测试无关的人员和货物;在示范应用过程中,可按规定搭载探索商业模式所需的人员或货物,提前告知搭载人员及货物拥有者相关风险,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不得干扰周边正常道路交通活动,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不得搭载危险货物。

在区域选择方面,市政府可以选择车路协同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行政区全域开放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商业化试点。在全域开放的行政区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商业化试点,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商业化试点主体应当依照规定向区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具体办法由全域开放的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在交通事故处理及违章方面,分为配备与不配备驾驶人两种情况,两种情况又分别进行了不同的细分,其中:

发生交通事故方面,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不配备驾驶人的车辆的控制人、所有人应当立即报警,保存事故过程信息;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而在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方面,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罚;发生交通事故且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负有责任的,该车辆的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智能网联汽车质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智能网联汽车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偿。

不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该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进行处罚;发生交通事故且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负有责任的,该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智能网联汽车质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智能网联汽车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偿。

不配备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在运用自动驾驶系统持续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和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事故,由车辆的控制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情形以外,因车辆管理、使用、维护不当引发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事故,由车辆的所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更多细则详见《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责任编辑: 王忆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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