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全文如下:
为缓解交通严重拥堵,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政府治理交通拥堵和交通污染情况专项工作报告的决议》,
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4年12月29日18时起,在全市实行小
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小
汽车,是指国家机动车类型分类规定所列小型、微型载客
汽车。
二、自2014年12月29日18时起,本市行政区域内小
汽车实行增量调控和指标管理。
三、全市小
汽车增量指标额度每年暂定为10万个,视道路承载能力、大气环境保护需要等情况适时调整。
四、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小
汽车增量指标通过
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
五、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
汽车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
申请办理小
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六、自2014年12月29日18时起,单位和个人购置小
汽车、小
汽车过户、非本市小
汽车转入本市的,在
申请办理小
汽车注册、转移、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前,应按规定
申请取得本市小
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七、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市公安交警部门已正式受理但未办结的小
汽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
申请,可继续办理相关手续,无需
申请办理小
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八、市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公安交警、经贸信息、国税部门,到小
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小
汽车交易市场),收取截至2014年12月29日18时已经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含
二手车买卖合同)、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含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存单、定金交款凭证及有关台账和车辆销售信息资料的复印件,对销售合同进行备案审查,并于2015年1月9日18时前将审查汇总的合同备案材料及电子文档分别转至市公安交警部门、经贸信息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和相关公证机构。
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单位和个人已经与
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小
汽车销售经营单位)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含
二手车买卖合同)并交付定金,或者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含
二手车买卖合同)并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含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但市公安交警部门尚未正式受理其小
汽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
申请的,向本市公证机构
申请公证并取得公证证明后,可直接办理车辆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无需
申请办理小
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九、市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公安交警、经贸信息、国税部门,到各二手小
汽车交易市场,对截至2014年12月29日18时的存量二手小
汽车进行盘点,逐一将车辆信息进行备案造册,2015年1月9日18时前出具存量二手小
汽车登记证明,并将审核登记的存量二手小
汽车汇总信息分别转至市公安交警部门、经贸信息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证机构保存备查。
截至2014年12月29日18时的存量二手小
汽车,经盘点登记,并由二手小
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向本市公证机构
申请公证取得公证证明后,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直接取得小
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存量二手小
汽车进行交易的,新车主须凭二手小
汽车销售经营单位按本通告本条第二款规定所取得的小
汽车指标证明文件办理转移登记。原车主重新购置小
汽车、小
汽车过户、非本市小
汽车转入本市的,须按规定
申请取得本市小
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十、单位、个人、二手小
汽车销售经营单位按照本通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进行公证的,应当于2015年1月11日18时前向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公证机构星期六、星期日正常上班)。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
申请,于2015年1月26日18时前出具公证证明,并将公证认定的车辆登记表及电子文档分别转至市公安交警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经贸信息部门保存备查。办理上述公证事项无需缴交公证费用。
市交通运输部门、司法部门、公安交警部门明确
申请上述公证条件、程序、提交材料等事项,并于2014年12月31日18时前向社会公布。
十一、自2014年12月29日18时起,全市暂停办理小
汽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暂停期限不超过25天。符合本通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办理小
汽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不受暂停限制。
十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虚假手段取得本市小
汽车注册,一经
发现将撤销注册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三、市政府将于近期制定并颁布实施《
深圳市小
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
十四、本通告自2014年12月29日18时起实施。
201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