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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兼开会途中遭遇车祸 能否算为工伤

  • 作者: 易车编辑
  • 2010-06-18 07:54
  • 1262

去年4月,两名员工因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和会议,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其家属申请工伤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保局)驳回后,一纸诉状将市人保局告上法庭,福田区法院一审判家属胜诉。市人保局不服,提出上诉,今天,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将审理该案。

事件回放

公司组织旅游并开会

两员工途中遇车祸身亡

黄某和姚某均是市对外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外企服务部员工,并分别被派遣到尚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亚公司)和尚立(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处(以下简称尚立公司,尚亚与尚立两公司为同一法人)工作。去年4月17日,公司组织全体员工到罗浮山旅游,并召开公司2009年1—3月份工作总结会。但4月18日16时许,在广东省博罗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黄某和姚某不幸死亡。

悲剧发生后,黄某和姚某的亲人认为两人均是按公司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公务活动,属于工作期间发生事故死亡,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及第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应当认定黄某和姚某的死亡为工伤。并在当年向市人保局工伤认定。接到后,市人保局于2009年8月24日分别作出有关《市工伤认定书》,主要内容有:员工黄某、姚某因参加旅游活动发生车祸死亡,经查实,两员工的死亡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认定两员工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对于市人保局的回复,黄某的妻子王松兰及姚某的丈夫支占利表示不服,又提出行政复议,而行政复议结果维持市人保局作出的认定。王松兰及支占利仍不服,遂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市人保局告上公堂。

□各执一词

死者姚某的丈夫:

姚某出行期间还将开会,应算公务活动

原告支占利为死者姚某丈夫,他对记者说,妻子姚某被派遣到尚亚公司工作,并在该公司担任销售助理工程师职务。姚某自2007年12月起至2009年4月一直在市人保局处投了社会保险,其中包括工伤保险。2009年4月17日,姚某按尚亚公司规定及安排,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4月18日下午,姚某参加公务活动的过程中,因乘坐的大客车在博罗县境内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支占利认为,姚某按任职的公司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公务活动,属于工作期间,她的死亡属于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死亡,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应当认定姚某的死亡为工伤。

针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方面指出“姚某参加的是用人单位组织的旅游,是给予员工的福利待遇,并非员工因工外出”,支占利表示,“姚某的行程并非仅仅是旅游,此次出行期间还将参加一个季度销售会议,这应该是公务活动”。

死者黄某的妻子:

黄某是受公司之命拍照

昨天,王松兰疲惫地对记者说,她清晰地记得去年4月15日当天,老公黄某回到家后给她说:“家里只有个柯达相机,我得借台单反。4月17号,公司要组织全体员工到罗浮山旅游,顺便开2009年1—3月份的销售工作会议,并给员工颁发奖金。领导让我给大家拍照给公司留底当资料。这次也许是单位最后一次组织全体员工旅游了,以后就没这项福利了。”没想到这真的成了黄某的最后一次旅游。

王松兰说,4月17日,黄某带着向朋友借了一台尼康单反相机、一个长焦和一个短焦镜头就出发了,这一去就成了永别。“虽然公司组织员工出游,但黄某是受公司领导之命,为公司拍摄照片,完全是因工作中导致的事故而死亡。我这里有黄某所拍照片的存档,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适用条例。”

市人保局:

此次非因工外出

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被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该局根据遇难者公司旅游计划安排、旅游组团合同、旅游保险单,明确姚某和黄某是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在去酒店的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此次活动是由用人单位组织,该旅游活动并非强制性规定,而是以员工自愿参加且可以带家眷参加为基础展开的活动,主要目的是让员工放松。因此,该活动不具指导性和强制性,不是属工作相关的活动,而是用人单位组织的旅游,是给予员工的福利待遇,并非员工因工外出。

此外,原告王松兰主张黄某受尚立公司指派携带相机为活动中的员工及领导拍照,是在工作期间遭受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但王松兰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该主张。对此,市人保局认为该主张没有依据,故不予采信。

市人保局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仅在符合该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情形时,才能认定属工伤或视同为工伤。黄某和姚某的情形不符合工伤认定的适用条例,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律师:

参加公务活动受伤属工伤

原告方代理律师、广东省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钱永华对记者说,此案中,该单位组织的公务活动虽以旅游的形式组团,但整个活动过程包括对去年1—3月份销售总结,并给员工颁发奖金。这一点企业给全体员工发了通知单,因此此次旅游含有工作性质。

而在此过程中,员工黄某原本不计划去,但因为公司领导要求其为员工和活动拍照留底,他才出席,应属于因工外出。现在很多单位都组织各种类型的公务活动,往往是工作与旅游相结合。因此,参加公司组织的公务活动应该认定为工伤。钱永华对记者说,一旦认定为工伤,黄某和姚某每位可获得约10万元的补贴,但若为非因工死亡,则只能获得2万多元。

□一审判决

法院:原告情形属工伤

记者从区法院获悉,该案的争议焦点是黄某和姚某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是否属于在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用人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是单位激励员工工作的一种特殊方式,也是提高工作绩效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外出乘坐交通工具属于旅游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因此,姚某和黄某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应属于因工外出受伤的情形,应划入《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范畴。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得当,区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市人保局撤销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的有关《市工伤认定书》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市人保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对黄某和姚某的死亡重新作出是否工伤的认定。

对于区法院的判决,市人保局表示不服,并已提起上诉。今天,市中院将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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