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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能源汽车免征购置税延长至2022年底

  • 原创
  • 作者: jinyaoy
  • 2020-07-29 11:27
  • 307

728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委联合印发《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以稳定和扩大重庆市汽车消费。《措施》表示,将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优化机动车注册服务、畅通二手车流通交易、加大汽车消费金融服务力度、调整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加快淘汰报废老旧柴油车等。

《措施》指出在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面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有效期延长至20221231日。

《措施》规定202051日至20231231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同时,《措施》表示,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限值生产过渡期截止时间202071日前调整为202111日前;201971日已在我市提前执行国六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外202071日前生产、进口的其他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202111日前允许在我市销售和注册登记。

此外,《措施》提出2020年要淘汰老旧柴油车1万辆以上。

以下为原文: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产业〔2020〕684号)要求,以及贯彻落实全市摩托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座谈会议精神,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消费,稳定我市产业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一)落实国家购置相关财税支持政策。贯彻落实《关于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1号)要求,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车型目录》的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重庆市税务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按年度实施支持推广应用的政策措施。加快在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驾考(驾培)车、公交车、公务用车等公共领域的推广应用和试点示范;鼓励生产企业出台相关促销政策,引导我市个人用户购买使用。持续优化使用环境。(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充电桩建设。继续执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对全市范围内满足单站装机功率和桩数有关条件的公用和专用直流充电设施给予400元/千瓦的建设补贴;对满足单站装机和桩数有关条件的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公共机构内部停车场非经营性专用交流充电设施给予100元/千瓦的建设补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机动车注册服务

(四)放开车驾管社会服务站申请主体,除原有规定的主体外,我市机动车生产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设立车驾管社会服务站。对连续居住未满六个月,无法提供居住证明的市外人员,可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登记凭证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市公安局)

三、畅通二手车流通交易

(五)促进流通交易,带动新车消费。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继续落实全面取消限迁政策,除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以外,对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开展诚信放心消费活动,鼓励经销商推行“每车必检”“三包一送”“放心购”等,构建完善的诚信经营体系。(市商务委、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消费金融服务力度

(六)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优化消费贷款办理流程,在符合政策要求及风险可控前提下,通过适当下调首付比例,合理下调消费利率,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加大对个人消费信贷支持力度,持续释放消费潜力。(人行营业部、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调整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

(七)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调整轻型国六实施有关要求。轻型国六颗粒物数量限值生产过渡期截止时间,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除2019年7月1日已在我市提前执行国六的轻型汽油车外,对2020年7月1日前生产、进口的其他国五轻型,在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我市销售和注册登记。(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经济信息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淘汰报废老旧柴油车

(八)淘汰老旧柴油车。按照《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暨交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要求,推进货运、客运柴油车专项淘汰治理工作,引导老旧柴油车淘汰更新,2020年淘汰老旧柴油车1万辆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实施部分路段高排放车辆限行。按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市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渝委发〔2018〕28号)要求,自2020年6月20日起,分时段分路段对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及以下的车、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及以下的柴油货车限制通行,引导高排放车辆淘汰更新。(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12月31日截止。本文件中有明确施行期限或其他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措施将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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